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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
时间:2021-01-30阅读量:3565来源:转载关键词:等级保护建设 返回列表

一、认定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评估是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状况、技术实力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实施过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衡量和评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级别的评定,是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准则》,在对申请组织的基本资格、技术实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能力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基础上的综合评定,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给予颁发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二、能力评估作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评估是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提供者的综合实力的客观评价和确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反映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提供者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保障能力的成熟程度。能力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基本资格与基本能力要求、安全工程过程能力要求、项目与组织管理能力要求和其他补充要求等。

三、能力评估要求

申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评估的组织需要在基本资格和基本能力、安全工程过程能力和项目与组织过程能力等几个方面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准则》的规定。

3.1 基本资格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建设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b)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c)从事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d)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e)具有满足安全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建设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

f)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g)具有适用于安全建设工作管理体系;

h)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j)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2 基本能力要求

3.2.1 组织管理要求

1.必须拥有健全的组织和管理体系,为持续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提供保障;

2.必须具有专业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的队伍和相应的质量保证;

3.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相关的所有成员要签订保密合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2.2 人员能力要求

1.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合理的人员结构;

2.所有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有关的管理和销售人员应具有基本的信息安全知识;

3.有相对稳定的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的技术队伍;

4.技术骨干人员应系统地掌握信息系统安全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并有足够的专业工作经验;

5.必须有 10 名以上(含 10 名)专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工程师。

3.2.3 安全建设能力要求

1.了解信息系统技术的最新动向,有能力掌握信息系统的最新技术;

2.具有不断更新技术的能力;

3.具有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安全体系设计、安全建设实施的能力;

4.能根据对用户信息系统风险的分析,向用户提出有效的安全保护策略建议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对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6.具有对市场上的信息系统产品进行功能分析,提出安全策略和安全解决方案及安全产品的系统集成能力;

7.具有根据服务业务的需求开发信息系统应用、产品或支持性工具的能力;

8.具有对集成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测和验证的能力;

9.有能力对信息系统系统进行有效的维护;

10.有跟踪、了解、掌握、应用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能力。

3.2.4 设施和设备安全与保障能力要求

1.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具有先进的开发、测试或模拟环境;

3.具有先进的开发、生产和测试设备;

4.具有实施相关服务必需的开发、生产和测试工具。

3.2.5 规模与资产要求

1.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充足的流动资金;

2.具有与所申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业务范围、承担的安全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体系;

3.有足够的人员从事直接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相关的活动。

3.2.6 业绩要求

1.应有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的经验;

2.近 3 年内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方面,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情况。

3.3 安全建设过程能力要求

安全建设过程能力是评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专业水平高低的标志。申请组织应能具备以下安全等级保护服务建设能力:

1.确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需求的能力;

2.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方案设计的能力;

3.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技术体系设计的能力;

4.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管理体系设计的能力;

5.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技术措施实现的能力;

6.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管理措施实现的能力。

3.4 项目和组织过程能力要求

项目和组织过程能力是评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规范性和质量保证成熟度标志。申请组织应能实施以下6个项目组织内容:

1.实现质量保证的能力;

2.管理项目风险的能力;

3.规划技术活动的能力;

4.监控技术活动的能力;

5.提供不断发展的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6.与供应商协调的能力。

四、能力评估

4.1 评估流程图

4.2 申请受理阶段

申请组织应首先到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网站查看并下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准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申请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申请书》及有关附件,认真阅读上述文档,了解能力评估的流程及相关情况,确定本组织满足基本资格要求和基本能力要求。

申请组织当决定申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后,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申请书》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书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一并递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同时提交申请费。在向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递交申请书前,须逐项检查所填报的材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接受正式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以及申请费后,根据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满足能力评估的基本资格要求,提交资料是否完整。

资格审查包括对申请单位所提交资料进行的资格初审以及对申请单位的进一步调查和沟通。如果资格审查阶段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要求申请组织补充资料等。

当通过资格审查阶段后,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与申请组织签订合同,正式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相关费用的缴纳事宜等。

4.3 能力评定阶段

当申请组织通过资格审查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后,能力评估进入能力评定阶段。

能力评定阶段包括静态审核、现场审核和能力评审三个步骤。

4.3.1 能力评定阶段

静态审核是对申请组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对申请组织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做出基本判断,初步确定申请组织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水平状况,为现场审核做准备。如果静态评估阶段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要求申请组织进一步补充资料,以便反映申请组织的客观情况。

4.3.2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是对申请组织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质量保证、设施设备、工作环境、人员构成及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核实和确认。

通过静态审核后,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与申请组织沟通现场审核事宜,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若发现需整改的不符合项,审核组将对申请组织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4.3.3 能力评审

在能力评审阶段,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技术委员会将组织技术专家,依据静态审核和现场审核结果,对申请组织的基本资格、基本能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以及能力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能力进行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五、监督、维持和升级

获得能力评估合格证书的组织需通过持续发展自身信息安全服务体系以保持基本能力及安全工程过程能力。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通过申诉系统、现场见证以及对信息安全服务项目进行抽样检查来验证每个获得能力评估合格证书组织的能力。

证书在三年有效期内实行年确认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维持换证。

获证后,每年在证书签发之日前 30 天内,获证组织要向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提交年度调查表,并到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办理年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年检中发现获证组织不符合能力评估要求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暂停或取消证书。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由获证组织提出维持换证申请。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维持有关政策进行评审, 以确定获证组织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的持续性。

若获证组织相关资料变动时,须及时通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并申请更改。若获证组织实体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证书的转移,可到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网站下载并填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变更申请书,并提出转移申请。

六、处置

获证组织存在违规行为时,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有权视组织违规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置: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证书、取消证书。

七、争议、投诉与申诉

对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所作的评审、复查、处置等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诉。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会责成与所申诉、投诉事项无利益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在调查基础上做出结论。

获证组织应妥善处理因自身行为而发生的投诉,保留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再发生。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在必要时查阅获证组织的申诉/投诉记录。

八、获证组织档案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将对每个获证组织建立专项档案,所有资料将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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