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一方面通过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选用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来实现;另一方面分布在信息系统中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不同的安全控制,通过连接、交互、依赖、协调、协同等相互关联关系,共同作用于信息系统的安全功能,使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功能与信息系统的结构以及安全控制间、层面间和区域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密切相关。
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主要依据的是2007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一系列文件,统称为等保1.0。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等保1.0的局限性逐渐显露,除了缺乏对一些新技术和新应用的保护规范,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和通报预警等方面都有待完善。而近日等级保护2.0的发布则是网络安全的一次重大升级,对象范围在传统系统的基础上扩大了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等,对等级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
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适用于一般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适用于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这个定义是网络安全法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以说,等级保护的核心从未改变。但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新的系统形态、新型应用模式、新型服务方式、重要资料及数据的保护都成为等级保护的内容。这囊括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网站、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物联网系统、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系统、公众服务平台等。
在2.0时代之前,等级保护包括5个规定动作,即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那么在 2.0 时代,等保的内涵将更加精准化。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自主可控、供应链安全、效果评价、综治考核等这些与网络安全密切相关的措施都将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制度并加以实施。
2.0时代,主管部门将继续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形成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在现有体系基础上,建立完善等级保护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测评体系、技术体系、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体系、教育训练体系等。等级保护也将作为核心,围绕它来构建起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快速处置、态势感知、安全防范、精确打击等为一体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体系。
因此,等保2.0是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变更,这不仅从信息安全扩大到网络安全,更从国家制度变更为国家法律,这将为逐步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及支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也需保持一致性,“等保2.0”将原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例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