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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发布
时间:2021-04-16阅读量:1833来源:安徽等级保护网关键词:数据安全法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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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据博弈加速数据安全法制定


早在2015年,中央决策层就已经开始关注数据安全问题。当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要“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一年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4·19讲话”中指出:“要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为《数据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定下了基调。

 

一方面,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数据安全问题影响国家发展与国家安全,关系公众利益,也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需要在法的层面对数据的安全保护作出规范。

 

另一方面,全球各国围绕数据的争夺和博弈在不断深化,这也加速了数据安全法的制定,并使其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不光解决国内的问题,还要参与国际竞争,甚至建立数据的全球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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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的下位法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数据的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近些年的法规标准也主要是围绕网络数据的保护制定。

 

当前,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已经生效,数据安全法的定位尤其重要。业内专家表示,数据安全法是专门法,与网络安全法一样,均是国家安全法的下位法。尽管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虽然对数据安全有些原则性规定,但还远远不够,因此数据安全法就需要将“数据自主可控”和“数据宏观安全”作为规制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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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主权

 

  

随着各国之间数据资源竞争愈发激烈,数据主权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在美国“云法案”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主权得到明确,“长臂管辖”效应则为其他各国数据主权带来了挑战。

 

尽管中国近年已加快数据及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进度,并制定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仍存在基本法缺位、数据主权地位尚未确立、数据经营难有效监管等问题。

 

因此,需要对数据本地存储和数据跨境流动进行双重监管,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分类监管,规定多元化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法事由及专业评估等,并针对欧盟、美国等数据出境监管法规的域外效力完善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的措施。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跨国的大数据治理合作,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下一步,在数据保护立法中或可设立域外适用条款,为国家数据主权保驾护航。既能为打击境外不法分子针对中国的数据犯罪行为提供执法依据,同时还能够维护中国的数据主权。





相关扩展

 

2020年6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计划,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2件,包括《民法典》(已通过)和专利法(修改)等;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29件,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件)和数据安全法(第22件)郝然在列。

 

计划同时提出,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强化对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重视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数据安全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关于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各类数据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等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

 

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十分必要:


一是,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因此,应当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应对数据这一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是,当前,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安全风险加大,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四是,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提升政府决策、管理、服务的科学性和效率,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开放利用规则,大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利用。



二、关于起草工作和把握的几点


按照党中央部署,制定数据安全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成立工作专班,抓紧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整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开展专题研究;并到有关地方和部门调研,深入了解数据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立法意见建议。形成数据安全法草案稿后,又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

 

起草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数据安全工作的领导。


二是,立足数据安全工作实际,着力解决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同时坚持包容审慎原则,鼓励和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三是,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重点是确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各项基本制度,并与网络安全法、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做好衔接。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正在抓紧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草案明确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数据活动适用本法,其中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同时,草案赋予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

 

草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设专章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作了规定,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提升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开发利用水平,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包括:实施大数据战略,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数据相关技术研发和商业创新;推进数据相关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专业人才等。(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三)关于数据安全制度

 

为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有必要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国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对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数据保护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草案第十九条)。


二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草案第二十条)。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数据安全事件(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确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五是,针对一些国家对我国的相关投资和贸易采取歧视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草案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保障数据安全,关键是要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对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二是,开展数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开展数据活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处置数据安全事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是,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等作出规范(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是,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调取数据以及境外执法机构调取境内数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相关义务作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为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并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要求(草案第三十四条)。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是,对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的审批要求和监督义务作出规定(草案第三十七条)。


四是,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六)关于数据安全工作职责

 

数据安全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草案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等职责,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对有关行业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作了规定。(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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