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正在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
序)
项目编号:6001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 号)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7〕11 号)第十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测评机构承担。”
四、受理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密码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明晰,资产总值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备信息安全系统测评相关经验,具有密码相关工作
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0 人;
4.具备必要的系统测评环境、设备和设施;
5.具有完备的系统测评质量管理、安全保密管理和人员
管理等规章制度;
6.申请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
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系统测评活动,不从事密码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
7.国家密码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窗口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国家密码管理局
(二)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申请单位 提交材料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申请人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并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说
明理由。
3. 测评能力评审: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测评能力评审(测评能力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 决定:国家密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指定的决定。
5.通知制作与送达: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申请人可从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关于指定XXX 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的通知》。
6. 结果公开:国家密码管理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www.oscca.gov.cn 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名单。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测评能力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向申请人印发《关于指定XXX 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的通知》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关于指定XXX 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的通知》, 并在www.sca.gov.cn网站上公布。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密码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可以向密码管理部门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密码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6.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举报。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义务。
2.申请人从事商用密码相关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密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密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密码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
(二)电话咨询:国家密码管理局咨询电话:(010)59703789
(三)电子邮件咨询:gmxxgk@sca.gov.cn
(四)信函咨询
国家密码管理局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5970378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窗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
(二)电话投诉:(010)83084734
(三)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国家密码管理局机关党委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国家密码管理局机
关党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 号
(二)办公时间:国家密码管理局办公时间:8:00——12:00,14:0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