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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开始实施 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等保
时间:2021-02-18阅读量:1055来源:本站关键词:保险中介机构 返回列表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为此,拟通过制定发布《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范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兼业机构),对兼业机构提出了与专业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责任主体: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承担首要责任。

明确开展等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进行防护,获得相应的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这里明确要求了保险中介机构需要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获得当地所属公安部门的等保备案证明。

不符合《办法》规定,有否影响?

《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不符合《办法》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明确实施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化工作自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机构将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即自2月1日起,一年内通过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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