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且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六)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四、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以警告。
实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停机整顿:
(一)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四)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摘取了一小部分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此次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相关标准,国内其他地区可以作为参考,方便各自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不及时开展等级保护工作,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迟早要出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