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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4周年,这些行为已经违法
时间:2021-06-02阅读量:1304来源:转载关键词:网络安全法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对于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体系、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发展网络强国战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

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2020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11.76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82亿,占网民整体的79.1%。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54亿,占网民整体的86.4%。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上市企业在境内外的总市值达16.80万亿人民币,网信独角兽企业总数为207家。

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8.43亿,占网民整体的85.3%。数据显示,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为0.7948,排名从2018年的第65位提升至第45位,取得历史新高,达到全球电子政务发展“非常高”的水平,其中在线服务指数由全球第34位跃升至第9位,迈入全球领先行列。

以上的一项项数据表明,作为全球网民基数最大、网络应用普及最广的国家,网络信息化已经和我们的政治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大到国家建设发展,小到出行买菜,网络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全新的动力。

但另一方面,网络相关的违法事件也在迅速增长:据国家网信办发布信息,2021年4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495.6万件,环比增长38.4%、同比增长2.6%!更糟糕的是2020年以来全球勒索病毒肆虐,各国政府机构、能源、医疗、教育等行业饱受其害。国家间的网络渗透、破坏也在白热化的进行,其中著名的如:美国棱镜门事件、俄罗斯网络干预美国大选事件、伊朗核电站事件等。

2021年6月1日是《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4周年,《网络安全法》为我国网络空间建设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是维护网络权利与义务的最重要法律依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维护网络安全,就是维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学法、知法、守法,做新时期中国好网民!下面这些常见的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我们一起来学习:

案例一:

2019年2月,南京某研究院、无锡某图书馆因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导致网站遭受攻击破坏。

南京、无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5千元、2万元不等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案例二:

2019年3月,泰州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

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案例一:

2019年8月,网警工作发现,宿迁某水闸管理局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该管理局隶属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是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网络安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

宿迁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31条、第59条规定,对该水闸管理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案例二:

2020年8月13日10时30分许,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对三河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没有对信息安全进行等级保护,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三河市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警告处罚。

案例一:

2019年2月,违法嫌疑人李某(男,29岁,淮安人)自2018年1月起,为逃避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实名制管理,将其经营的深蓝网咖、轻语网咖、无尽网咖擅自组网,使用其中一家网吧账号登记上网人员信息,干扰公安、文化实名登记软件,甚至在上网高峰时段,出现网吧无人上网异常情况。

淮安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74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网警工作发现,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对98个实际使用用户的宽带帐号未实名登记,其中未实名登记的使用人开启虚拟机IIS服务,大量传播淫秽信息,该公司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情节严重。

2020年4月,林口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1条规定,对该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处5万元罚款。

案例一: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网信办、天津市网信办联合约谈了李文星之死的直接涉事招聘网站BOSS直聘法定代表人,要求该网站整改网站招聘信息。据悉,经相关部门调查,BOSS直聘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过程中,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了信息发布服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发布传输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导致违法违规信息扩散。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BOSS直聘的上述问题已违反《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47条规定。

案例二:

2018年9月21日下午,北京网信办、北京市住建委针对58集团旗下58同城、赶集网、安居客等产品未能有效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出现大量违法违规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内容,违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约谈58集团主要负责人,责令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其网站所有北京房源信息发布。

案例一:

2018年4月10日,河南某公司存在Weblogic反序列漏洞,可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该公司未经用户同意违法违规收集、留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警方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董某罚款1万元。

案例二:

2019年4月,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为拓展公司在徐州地区业务,花费3000余元从网上购买徐州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计3946条,后该王将购得的业主信息分发给员工用以推销装修装饰业务。

徐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对王某某予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一:

2019年1月,违法嫌疑人黄某某(男,31岁,山东临沂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向他人兜售黑客工具。黄某某提供的“淘宝检存”、“PC微信HOOK”、“微信机器人”软件,均具有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不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系统数据的功能。

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对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20年6月,峄城分局根据市局网警支队移交线索,成功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奔赴四川、广东、河北、湖北襄阳等地,抓获嫌疑人32人,一举捣毁跑分平台5个,扣押涉案手机51部、电脑42台。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尹某、佘某、邓某等19人开发德胜等跑分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案例一:

2018年4月27日,“上海爆料城”网站违规发布大量时政类新闻信息,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严重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网信办会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注销“上海爆料城”网站备案,停止网站接入并将其域名列入黑名单,停止域名解析。

案例二:

2020年2月,安徽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民警通过群众举报,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新湖家园有开出租车的一家三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重,全家已送往合肥治疗,出租车号9986”的不实言论,后宗某将该信息转发至4个微信群。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在网上扩散,对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张某、宗某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立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规定,对张某、宗某分别处以五百元罚款。

案例一:

2019年1月,连云港地区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等违法信息。经查,2016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31岁,连云港人)多次利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制作假车牌、假身份证、假结婚证等违法信息,共计900余条。个别网民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肖某某咨询。

连云港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2019年5月,南京警方接报警称,多名受害人在某网站平台进行外汇微盘套利投资时遭遇诈骗。经查,欧某某、龙某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该诈骗平台的代码编辑和服务器架设工作,非法获利12500元。

南京警方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规定,对公司员工欧某某、龙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4日,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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